章程 Charter


第一章     總   則
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荷蘭台灣商會」(以下簡稱為本會),英文譯名為Taiwan  Business  Association  in  The  Netherlands。

第二條 本會係秉持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之成立宗旨 ,以促進在荷蘭台商團結互助 ,支持中華民國國策 ,增進中荷兩國之友誼與

繁榮 ,為宗旨之非營利團體。

第三條 本會之會址設於會長之辦公地址。

 

第二章     組   織

第四條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。

第五條 本會設理、監事 ,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七名組成理事會。選舉監事三名組成監事會。設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各二名。

第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。本會設副會長一人,輔佐會長並於會長出缺時 ,代理會長職務。會長及副會長由理事互選之。

第七條 會長之職權:

1. 對外代表本會。

2. 執行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事項。

3. 綜理、計劃、並推行會務。

4. 召集會員大會 ,理事會 ,或理、監事聯席會議。

5. 聘任總幹事及財務長。

6. 其他。

第八條 本會設總幹事乙名 ,由會長聘任之。總幹事承會長之命綜理本會之會務。本會設財務長乙名 ,由會長聘任之。財務長承會長

    之命綜理本會之財務。總幹事及財務長之任期 ,同該屆會長之任期。

第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:

1. 推選會長及副會長。

2. 新會員入會之審核。

3. 必要時籌措經費。

4. 會員之除名。

5. 聘任顧問。

6. 審議會長及會員所提議案。

7. 相關政策事項之審議。

8. 辦理其他有關事項。

第十條     本會設監事長一人 ,由監事互推之;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。

第十一條    監事會之職權:

1. 監督會務。

2. 稽核財務。

3. 其他。

第十二條    本會理事及監事 ,於歐洲及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,為本會當然代表,代表本會出席會員代表

    大會。

第十三條    本會理、監事之任期均為壹年 ,連選得連任 ,會長連選得連任乙次。

第十四條    理、監事出缺時 ,由候補理、監事依原選舉之得票數 ,依序遞補之。每屆理、監事之任期 ,由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

    十日止。每屆理事或監事人數出缺達1 / 2時 ,應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補選之。

第十五條    本會設顧問若干名 ,以指導會務之推動;歷屆會長為當然顧問 ,其他顧問 ,由理事會聘任之。

    第十五條之一 本會得於內部設立青年商會,其組織辦法由理事會訂之,該組織辦法之修正或廢止亦同。

 

第三章     入 會 及 退 會

第十六條    凡在中華民國或荷蘭 ,依法註冊之台灣廠商或其駐荷代表 ,贊同本會宗旨 ,願遵守本會章程者 ,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法人會

    員。 入會案經理事會通過後生效。

    第十六條之一 定居荷蘭具中華民國籍的專業人士,具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,並贊同本會宗旨,願遵守本會章程者,得以個

    人身分申請入會。入會案應以書面提出,有2位會員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後生效。前項專業人士包含專業經理人、律師、會計

    師、建築師或經營管理相關領域之學者、政府、非營利組織工作者,或經理事會專案審查通過之個案。

 第十七條    每一會員單位由其最高主管為當然代表人 ,或由其指定之代理人代表之。

 第十八條   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宗旨及章程者 ,得由理事會議議決後除名 ,並提請會員大會追認之。

     個人會員如有以下情況之一者, 得經二分之一理事同意, 取消其會員資格:

1. 連續2年以上未繳納會費者;

2. 違反本會規定事項者;

3. 破壞本會名譽者;

4. 無故停止活動2年以上者;

5. 自動申請退會者。

第十九條    本會會員不論自請退會或遭除名者 ,其已繳之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。

 

第四章     會 員 之 權 利 與 義 務

第二十條    本會法人會員與個人會員享有之權利:

1.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;個人會員無被選舉權,入會滿一年後具選舉權。

2. 建議興革事項。

3.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
4. 可享本會顧問團之指導。

5. 其他會員應享權益。

第二一條   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:

1. 服膺本會宗旨 ,遵守本會章程。

2. 遵守本會決議案。

3. 繳納會費及其他應繳之費用。

第五章     會   議

     第二二條    本會會員大會 ,每年由會長召集一次。

     第二三條    必要時 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或會員全體1 / 2以上 ,以書面提請會長召集。

     第二四條    會員大會應有超過 1 / 3會員出席方得成會 ,議案經出席會員超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。如因出席會員未達1 / 3而流會時 ,會長

   得於十四日後再度召集之。屆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得成會 ,惟議案仍須需出席會員超過半數通過使得決議。

     第二五條    解除理、監事職權之議案 ,需經會員總數 2 / 3以上之決議方為有效。

     第二六條    會員大會以會長或副會長為主席 ,會長或副會長缺席時 ,由監事長擔任之。

     第二七條    理事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 ,並由會長召集之。

     第二八條    監事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 ,並由監事長召集之。

     第二九條    必要時 ,得由會長召集理、監事聯席會議。

     第三十條    理事會及監事會 ,應有過半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始得成會;經出席人員超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。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 ,得列

   席理事會或監事會 ,但無表決權。

 

第六章     經   費

第三一條   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補充之:

1. 會員會費以每一法人會員為單位 ,每年應繳年會費為壹佰伍拾歐元整; 個人會員每年繳年會費為柒拾伍歐元整       

  (2019/12/12 由理監事會表決同意2020年度起調整會費案,並交由全體會員表決;2020/12/24全體會員表決通過會費調

    整); 滯納上年度年會費之會員 ,應於新年度停權 ,於補繳後復權。

2. 其他收入。

 

第七章     附   則

第三二條   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,依法應向荷蘭政府申請登記 ,並報請中華民國駐荷蘭代表處備案 ,修訂時亦同。

第三三條    本章程之施行細則 ,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
 

施行細則

本會於2021年12月9號28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增添施行細則,投票表決後(贊成修法者10人, 不贊成修法者4人, 無意見1人共15人)達成共識成立數位名譽會長一職。

**名譽會長施行辦法**

現任會長, 經理事會同意後,得聘數名卸任會長為名譽會長,屬榮譽職, 任期同現任會長。名譽會長得參加理監事會議,享有提案權,發言權,表決權及選舉權,但無被選舉權且應繳納公司會員之會費,如未繳納視同放棄資格。

 

西元1994年     訂定   

西元1995年     第一次修訂

西元2000年     第二次修訂

西元2004年     第三次修訂

西元2017年     第四次修訂

西元2020年     第五次修訂

西元2021年     第六次修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