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程 Charter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荷蘭台灣商會」(以下簡稱為本會),英文譯名為Taiwan Business Association in The Netherlands。
第二條 本會係秉持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之成立宗旨 ,以促進在荷蘭台商團結互助 ,支持中華民國國策 ,增進中荷兩國之友誼與
繁榮 ,為宗旨之非營利團體。
第三條 本會之會址設於會長之辦公地址。
第二章 組 織
第四條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。
第五條 本會設理、監事 ,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七名組成理事會。選舉監事三名組成監事會。設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各二名。
第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。本會設副會長一人,輔佐會長並於會長出缺時 ,代理會長職務。會長及副會長由理事互選之。
第七條 會長之職權:
1. 對外代表本會。
2. 執行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事項。
3. 綜理、計劃、並推行會務。
4. 召集會員大會 ,理事會 ,或理、監事聯席會議。
5. 聘任總幹事及財務長。
6. 其他。
第八條 本會設總幹事乙名 ,由會長聘任之。總幹事承會長之命綜理本會之會務。本會設財務長乙名 ,由會長聘任之。財務長承會長
之命綜理本會之財務。總幹事及財務長之任期 ,同該屆會長之任期。
第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:
1. 推選會長及副會長。
2. 新會員入會之審核。
3. 必要時籌措經費。
4. 會員之除名。
5. 聘任顧問。
6. 審議會長及會員所提議案。
7. 相關政策事項之審議。
8. 辦理其他有關事項。
第十條 本會設監事長一人 ,由監事互推之;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。
第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:
1. 監督會務。
2. 稽核財務。
3. 其他。
第十二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 ,於歐洲及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,為本會當然代表,代表本會出席會員代表
大會。
第十三條 本會理、監事之任期均為壹年 ,連選得連任 ,會長連選得連任乙次。
第十四條 理、監事出缺時 ,由候補理、監事依原選舉之得票數 ,依序遞補之。每屆理、監事之任期 ,由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
十日止。每屆理事或監事人數出缺達1 / 2時 ,應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補選之。
第十五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名 ,以指導會務之推動;歷屆會長為當然顧問 ,其他顧問 ,由理事會聘任之。
第十五條之一 本會得於內部設立青年商會,其組織辦法由理事會訂之,該組織辦法之修正或廢止亦同。
第三章 入 會 及 退 會
第十六條 凡在中華民國或荷蘭 ,依法註冊之台灣廠商或其駐荷代表 ,贊同本會宗旨 ,願遵守本會章程者 ,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法人會
員。 入會案經理事會通過後生效。
第十六條之一 定居荷蘭具中華民國籍的專業人士,具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,並贊同本會宗旨,願遵守本會章程者,得以個
人身分申請入會。入會案應以書面提出,有2位會員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後生效。前項專業人士包含專業經理人、律師、會計
師、建築師或經營管理相關領域之學者、政府、非營利組織工作者,或經理事會專案審查通過之個案。
第十七條 每一會員單位由其最高主管為當然代表人 ,或由其指定之代理人代表之。
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宗旨及章程者 ,得由理事會議議決後除名 ,並提請會員大會追認之。
個人會員如有以下情況之一者, 得經二分之一理事同意, 取消其會員資格:
1. 連續2年以上未繳納會費者;
2. 違反本會規定事項者;
3. 破壞本會名譽者;
4. 無故停止活動2年以上者;
5. 自動申請退會者。
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不論自請退會或遭除名者 ,其已繳之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。
第四章 會 員 之 權 利 與 義 務
第二十條 本會法人會員與個人會員享有之權利:
1.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;個人會員無被選舉權,入會滿一年後具選舉權。
2. 建議興革事項。
3.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4. 可享本會顧問團之指導。
5. 其他會員應享權益。
第二一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:
1. 服膺本會宗旨 ,遵守本會章程。
2. 遵守本會決議案。
3. 繳納會費及其他應繳之費用。
第五章 會 議
第二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 ,每年由會長召集一次。
第二三條 必要時 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或會員全體1 / 2以上 ,以書面提請會長召集。
第二四條 會員大會應有超過 1 / 3會員出席方得成會 ,議案經出席會員超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。如因出席會員未達1 / 3而流會時 ,會長
得於十四日後再度召集之。屆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得成會 ,惟議案仍須需出席會員超過半數通過使得決議。
第二五條 解除理、監事職權之議案 ,需經會員總數 2 / 3以上之決議方為有效。
第二六條 會員大會以會長或副會長為主席 ,會長或副會長缺席時 ,由監事長擔任之。
第二七條 理事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 ,並由會長召集之。
第二八條 監事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 ,並由監事長召集之。
第二九條 必要時 ,得由會長召集理、監事聯席會議。
第三十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 ,應有過半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始得成會;經出席人員超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。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 ,得列
席理事會或監事會 ,但無表決權。
第六章 經 費
第三一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補充之:
1. 會員會費以每一法人會員為單位 ,每年應繳年會費為壹佰伍拾歐元整; 個人會員每年繳年會費為柒拾伍歐元整
(2019/12/12 由理監事會表決同意2020年度起調整會費案,並交由全體會員表決;2020/12/24全體會員表決通過會費調
整); 滯納上年度年會費之會員 ,應於新年度停權 ,於補繳後復權。
2. 其他收入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三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,依法應向荷蘭政府申請登記 ,並報請中華民國駐荷蘭代表處備案 ,修訂時亦同。
第三三條 本章程之施行細則 ,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施行細則
本會於2021年12月9號28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增添施行細則,投票表決後(贊成修法者10人, 不贊成修法者4人, 無意見1人共15人)達成共識成立數位名譽會長一職。
**名譽會長施行辦法**
現任會長, 經理事會同意後,得聘數名卸任會長為名譽會長,屬榮譽職, 任期同現任會長。名譽會長得參加理監事會議,享有提案權,發言權,表決權及選舉權,但無被選舉權且應繳納公司會員之會費,如未繳納視同放棄資格。
西元1994年 訂定
西元1995年 第一次修訂
西元2000年 第二次修訂
西元2004年 第三次修訂
西元2017年 第四次修訂
西元2020年 第五次修訂
西元2021年 第六次修訂